法律如何认定轮奸?怎样判刑

  法律为我们的权益提供了保障,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都可以通过法律是手段来维权。对于女性来说其实这点更加重要,比如女性遭受性侵、强甚至是轮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那法律如何认定这样的行为?又是如何判刑的呢?下文我们主要来介绍轮的相关法律知识。

  轮又称为集体强,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轮是属于强罪的范畴,附属于强罪,作为强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强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幼女的行为。

  概要

  轮不分男女,在传统的观念里一般男性是轮的施暴者,但某些情况女性也是轮的施暴者。在基里维纳群岛(Trobriand Islands)有一个女人强暴男人的传统节日,名叫甘薯节。在节日中该地的外族男性有可能会被女性,但对于当地女性而言绝不会影响任何人的感情与婚姻,她们纯粹是为了好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论,从重处罚

  强妇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妇女、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强罪的情节,虽然轮从来不是一个罪名,但对量刑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轮情节的认定尚有不少争议,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的统一性。本着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就轮的认定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轮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

  如甲对被害人丙实施强时,恰好被与丙有宿怨的乙在边上看到,乙在明知甲对丙实施了淫后,为了报复丙,乙再次对丙实施了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主观上具有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轮行为,应认定为轮,而甲只构成普通强罪。该说的主要依据是片面共犯理论,即在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却没有意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轮是事实行为,而非规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其成立无需行为人有轮的意思联络。

  二、轮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在我国刑法中,轮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过程中具有轮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应当是“轮流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淫的,都视为轮

  但是,不能把“轮流淫”简单等同于“轮流强”,因为强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淫行为。如果仅有强制行为,没有二人以上的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轮;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强共同犯罪中,当2人以上轮流淫的情形出现,与1人淫相比,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如果将“轮”扩大解释为共同强,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最后,由于轮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有主观上有轮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淫,就不能认为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