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言情] 王莺燕死刑及特别附加刑执行条 》全本完结版

 
  十四、1999年10月20日下午15:50,向王莺燕宣布开始执行第九特别附加刑,
 即火烧乳头各5 分钟。要求使用的刑具为电炉丝打火机。具体的执行方式为:重 新收高吊钩,使王莺燕恢复仅能以脚尖着地的站姿。而后,执行人员站立于王莺 燕身体的左侧,伸左臂由背后环抱王莺燕的上身,使其不能大幅度摆动身体。右 手打开电炉丝打火机,将火口放置于王莺燕右乳乳头的下侧,使王莺燕的乳头处 于火蕊部分进行烧灼,5 分钟过后改为烧灼其左乳乳头。因本特别附加刑属于高 摧残性刑罚,造成的痛苦极大,可以预计王莺燕即使硬撑出不会坚持过半分钟, 随即就会爆发挣扎,剧烈程度将超过完成过的任何刑罚中所表现出的程度。执行 人员必须紧抱其身体,保证烧灼的过程不会出现中断。对于王莺燕的哭喊、谩骂 抑或哀求等行为均置之不理。注意适当变换打火机的位置,一是避免王莺燕乳头 烧灼产生的脂肪滴落火口,二是避免王莺燕可能采取口吹、吐唾沫等方式干扰烧 灼的正常进行。虽然本特别附加刑存在着执行难度高的问题,并且这一问题正是 由于王莺燕本身造成的。但是,执行人员还是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对被执行人负 责的态度,尽一切可能地维护王莺燕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执行人员 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王莺燕的乳头是处于被动地受烧灼状态,绝对不得出现自 行燃烧的情况。其次,执行人员必须保证王莺燕乳头形状的基本完整。第三,执 行人员必须注意控制王莺燕的情绪,绝对避免其进入癫狂状态。基于以上三点, 执行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时移走打火机、改变烧灼角度甚至最终改变烧灼 时长。但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必须保证王莺燕的左右乳头所承受的烧灼时间是基 本一致的,最终形成的伤害程度也应该基本是相同的,不得有厚此薄彼的情况发 生。在本特别附加刑的执行过程中,王莺燕的反抗程度会空前激烈,甚至可能会 出现试图咬执行人员的情况,执行人员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应尽可能加以容忍,除 非出现可能造成刑罚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执行人员不得以激烈的手段进行制止。 
  即使出现造成刑罚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执行人员所采取措施的上限也仅限 于拳击王莺燕的腹部,暂时中止其反抗即可,决不容许给其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 本特别附加刑最后要达到的要求是,王莺燕的双乳乳头外观呈焦黑状,乳孔内部 应达到半熟状态,停止烧灼后应能散发轻烟为最佳,双乳乳晕则必须有明显可见 的潦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