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判决,不得上诉。
“二,被告人吴芳芳,女,二十四岁,捕前系狮岛恒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
理助理。据公诉人称,被告在2004年1 月15日参与将毒20千克4 号海洛因向同案
的于惠珊交接,被现场抓获,经法庭调查,案情详实,证据充分,尽管被告对此
进行了辩解,但本庭不予采信。据此,陪审团裁定,被告人吴芳芳贩卖毒品罪罪
名成立。根据《狮岛反毒特别法案》,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芳芳,犯贩卖毒品
罪,判处缳首死刑,该绞刑将在十五日内执行。此判决为最终的判决,不得上诉。
“三,被告人于惠珊,女,二十八岁,捕前系狮岛警察局缉毒队警员。公诉
人称,被告曾在2003年十月十一日,将同案犯蔡惠玉的两千克4 号海洛因私自藏
匿和运输,触犯了《狮岛反毒特别法案》,经法庭调查,案情详实,证据充分,
被告也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据此,陪审团裁定,被告人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
根据《狮岛反毒特别法案》,现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惠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
缳首死刑,该绞刑将在十五日内执行。此判决为最终的判决,不得上诉。三名被
告,你们听清了吗?”
“不,我不服,你们不能绞死我,这是侵犯人权的!”蔡惠玉叫嚷着。
吴芳芳则哽咽着说:“听,听,听,听,听,清了。”
“听清了。”于惠珊仍然十分平静地回答。
听众席上,于惠珊的婆婆已经痛哭失声。
法庭外,记者们围住了走出来的于惠珊:“于小姐,你对今天的判决有何感
想?”
“一个人犯了错,就必须付出代价,这是天经地义的。”于惠珊道。
“你们为什么不采访我?我是无罪的!法庭侵犯人权!”蔡惠玉在旁边喊叫
着,却没有人理她。
「镜头六十三」
牢房内。
“我们正在设法给你争取特赦。但国王现在在国外休假,我无法联系到她,
也无权直接联系她,我只能通过其他关系把这件事传达到国王那里,所以我不能
保证什么。”周玉敏道。
“没关系,我本来就没有打算得到赦免的,死对我来说,其实是一种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