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視劇腳本 》全本完结版


【鏡頭六十二】

法庭內,法官走了進來。

「現在開庭,全體起立。」法官宣佈。

「被告,現在宣佈本庭判決:「一,被告人蔡惠玉,女,二十六歲,捕前系獅島恆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總經理。

據公訴人稱,被告在2004年1月15日將20千克4號海洛因向同案的于惠珊交接,被現場抓獲,經法庭調查,案情詳實,證據充分,儘管被告對此進行了辯解,但本庭不予採信。

據此,陪審團裁定,被告人蔡惠玉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

根據《獅島反毒特別法案》,現判決如下:被告人蔡惠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繯首死刑,該絞刑將在十五日內執行。

此判決為最終的判決,不得上訴。

「二,被告人吳芳芳,女,二十四歲,捕前系獅島恆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總經理助理

據公訴人稱,被告在2004年1月15日參與將毒20千克4號海洛因向同案的于惠珊交接,被現場抓獲,經法庭調查,案情詳實,證據充分,儘管被告對此進行了辯解,但本庭不予採信。

據此,陪審團裁定,被告人吳芳芳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

根據《獅島反毒特別法案》,現判決如下:被告人吳芳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繯首死刑,該絞刑將在十五日內執行。

此判決為最終的判決,不得上訴。

「三,被告人于惠珊,女,二十八歲,捕前系獅島警察局緝毒隊警員。

公訴人稱,被告曾在2003年十月十一日,將同案犯蔡惠玉的兩千克4號海洛因私自藏匿和運輸,觸犯了《獅島反毒特別法案》,經法庭調查,案情詳實,證據充分,被告也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據此,陪審團裁定,被告人運輸毒品罪罪名成立。

根據《獅島反毒特別法案》,現判決如下:被告人于惠珊,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繯首死刑,該絞刑將在十五日內執行。

此判決為最終的判決,不得上訴。

三名被告,你們聽清了嗎?」

「不,我不服,你們不能絞死我,這是侵犯人權的!」蔡惠玉叫嚷著。

吳芳芳則哽咽著說:「聽,聽,聽,聽,聽,清了。」

「聽清了。」于惠珊仍然十分平靜地回答。

聽眾席上,于惠珊的婆婆已經痛哭失聲。

法庭外,記者們圍住了走出來的于惠珊:「于小姐,你對今天的判決有何感想?」